魏玛宪法又称《德意志宪法》,是德国立宪会议于1919年8月在魏玛城通过的。由于这部宪法是在推翻帝国政府和群众运动蓬勃发展条件下制定的,因此具有划时代的历史进步意义。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废除了君主政体,在德国土直第一次宣告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承认人民主权原则,宣布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规定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利;规定保护社会公共福利。
1919年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1、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在联邦与各邦权限的划分上,赋予联邦中央极大权限,并规定各邦的宪法、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法律相抵触。
2、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得规定。
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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