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在完全取得产权之后可以出租。
2、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3、已参加福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3、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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