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办理《犬类养殖许可证》。
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2、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3、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4、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规定第第十四条: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事犬类养殖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发给《犬类养殖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给予书面答复。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养殖场所,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变更《犬类养殖许可证》手续。 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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