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1、权利收入,是一种不在职的被动收入,也就是说,这种收入的产生对应的不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在职劳动,而是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取得的某种权利。一旦权利产生,你就可以享受到这种不同于朝九晚五的劳动工资的收入劳动收入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前提下的契约收入,那么一旦契约解除或是丧失契约解除或是丧失劳动能力,那么这种收入就自然而然终止,因此,它不能算得上是一种“权利”;
2、而相对应与普通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的俗称为“老板”的那些人群,他们往往可以“合理合法”地占有普通劳动者创造的超过自己劳动收入的那部分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才算是“权利收入”的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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