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庆纪念章主要颁发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健在的老战士老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及以上荣誉并健在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因参战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并健在的军队人员(含退役军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作出杰出贡献的国际友人。2019年1月1日以后作出杰出贡献的国际友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在此次发放范围之内。
2、“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9月11日起,全国启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颁发工作,预计在9月25日前全部颁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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