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可以约定期限。
《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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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