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含阳台、公摊面积)。
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可作适度上浮。其中,高层(含小高层)住宅上浮而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多层住宅上浮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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