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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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