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在经济生活日益繁荣的今天,法律并不一定将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合同都列举出来,法律尚未确定名称和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汽车保险也不例外。我国的汽车保险被赋予为“机动车保险”的名称,它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重要合同。
2、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一方享有合同的权利,必须为对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的报偿关系称为对价。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来承担相应车辆相关风险。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保险事故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的义务,这种对价是相互的和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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