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
3、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4、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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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6、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7、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8、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