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年度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期。未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补缴。在3个月内补缴的,从补缴的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从补缴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及补缴的,从补缴的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从补缴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及待遇等待期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终止后要求重新参保的,在下一个保险年度缴费期内办理续保手续,并实行90天的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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