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一)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二)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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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
(四)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