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人。
具体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省,代表名额不少于15人。
2、全国少数民族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3、解放军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单独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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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归国华侨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5人。
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2名,台湾省暂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