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是由人事部门审评,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由卫生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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