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规定: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3、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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