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我国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究”。所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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