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据《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被拆迁人对补偿的房屋享有完全产权。住宅房屋拆迁属下列情况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被拆迁人对补偿的房屋享有完全产权。住宅房屋拆迁属下列情况之一,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
(一)公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要求实行房屋补偿的;
(二)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所有人要求实行房屋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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