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公积金取法,按照规定,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首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然后持相关的提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该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3日内,根据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进行审批。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交本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需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进行审批。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交本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需核实材料后,填写表;单位经办人持职工个人的证明材料,填写完毕的表及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管理中心审批,办理;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直接转入联名卡内,职工持卡到银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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