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内容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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