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界定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
以县级机关为例,县级正职不得超过30平方米,县级副职不得超过24平方米,正科级不得超过18平方米,副科级不得超过12平方米,科级以下不得超过9平方米。
我国国家办公用房标准的发展:
1987年2月,国家计委印发《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从我国国情和能源情况出发,办公楼不设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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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国家计委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部长级办公用房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1999年12月,国家计委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