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违约的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发起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时,其基于订立的发起人协议或者设立协议的约定,该出资瑕疵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违约的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2、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的主体原则上限于发起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但是存在例外,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受让人对该情况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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