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共有9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共同职权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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