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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车祸救助基金垫付有去无回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13-11-29 11:30

  江苏:车祸救助基金垫付有去无回

  昨日,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表示,江苏省交通事故案件近年来猛增,电动车成为新的马路杀手。实施近2年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苦于垫付金大多有去无回,不得不到法院打官司,向受害人追偿。

  交通事故增幅迅猛,电动车成新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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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省高院统计,2013年1月至10月,全省法院审结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案件80645件,增幅迅猛。案均标的达7.47万元,一些案件赔偿数额甚至达到数百万元。从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来看,继机动车交通肇事之后,电动车已经成为存在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又一“马路杀手”,由此导致的案件也逐年增加。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夏正芳表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代步工具,保有量迅猛增加,但此类车辆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厂家生产、销售超过20公里/小时国家标准的车辆,有的车主自行剪去限速器,这种车辆车速快、冲击力大、制动和安全性差,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与此同时,由于电动车目前还无法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侵权人往往赔付能力差,此类案件调解难、执行难的问题相当突出。

  省高院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超标电动车的查处力度,从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购买超标电动车违法上路,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救助基金垫付有去无回,法院支持管理机构追偿

  随着各类交通事故纠纷的增加,为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治,江苏省2011年启动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救助基金垫付总额已达1.32亿元,5000多名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随着垫付费用的增加,基金管理机构追偿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昨日,省高院公布了一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受害人追偿垫付款的案件,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得到救助后,应及时偿还垫付款。

  2013年6月12日,江苏人唐先生驾驶轿车在倒车时撞倒行人张某,致使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某家属及唐先生无力承担抢救费用,张某的女儿严某于24日向紫金财保公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垫付发生的医疗费。紫金财保公司是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人,审核同意了严某的申请,并于27日向医院垫付了死者张某的抢救费用6万余元。

  张某死亡后,其近亲属已从唐某及其投保公司获得赔偿,但一直未返还紫金财保公司垫付的费用。财保公司遂以救助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追偿。经审理,法院认为严某在申请救助时出具的承诺书已明确其偿还责任,故依法判决支持财保公司的追偿要求,判决张某直系亲属范某、严某某及严某返还垫付的抢救费用6万余元。

  省高院:建议扩大基金适用范围,增加救助数额

  尽管救助基金在运行中遇到一些困难,但事故受害人对救助基金的需求还是很大。昨日,省高院建议,扩大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增加救助基金的数额,建立健全救助机制。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夏正芳表示,我省2011年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使大量无法通过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了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助。但该基金的救助范围主要是针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使用条件仍较为严格,建议进一步探索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增加救助基金的数额,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应救尽救”。同时,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后,可以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使基金运作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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