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过错证据的收集以及婚外情对离婚诉讼的影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经济因素。收集证据费时、费事并要求程序合法。
2、感情因素。实际生活中相当数量的夫妻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中以调解和好或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告终。
3、诉讼因素。并非收集到了证据,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证据到了法庭上,还要经过质证以及法庭采信的过程。
4、损害赔偿的数量、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即使采信了这些证据,确认对方有过错,但是否判决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仍然是不确定的。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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