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所购买的奢侈品,往往会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奢侈品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赠送给另一方的,由于奢侈品属于动产,一旦交付就完成了所有权的赠与。即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就不能将该赠送的物品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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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