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换领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签注所需材料与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相同。<br>具体事宜请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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