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1月24日,在中共河北省委第三次会议上,刘青山被揭发有贪污罪行。12月2日,出国归来的刘青山一下火车即被逮捕,4日被开除党籍。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刘青山,张子善大贪污案调查处理委员会”,将案情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报告。翌年2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河北省人民法院临时法庭在保定市体育场召开公审大会。宣判:“刘、张二犯在资产阶级思想严重侵蚀下,为达到个人挥霍,假借经营机关生产之名,利用职权,狼狈为奸,于1950年春至被捕前,先后盗窃国家救济粮、治河专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扣民工粮、机场建筑款及骗取国家银行贷款等。
刘青山盗窍国家资财克民工灾民,勾结奸商非法经营谋利,瓦解国家企业机关及贪污行贿等严重罪行,证据确凿,该犯供认不讳。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令准,判处刘青山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本人本部财产”。
当天,刘青山被押往保定东关大校场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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