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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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