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如下: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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