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也就是说,办理协议离婚前可以反悔。那么办理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反悔呢?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办理协议离婚后,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能反悔。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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