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三大职能是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
与三大职能相对应的工作是教学与教育、科学研究、多种形式的社会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是由高等学校的本质所决定。
作为与高等学校共生的本体职能,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提高。研究活动在高等学校出现之初就存在。
发展科学知识职能的产生以
19世纪初W.冯特·洪堡以“教学与研究统一”的原则创办柏林大学为标志,到19世纪末才被广泛认可。
高等学校以其教育资源直接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社会服务工作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延伸,国外往往视之为学校推广工作。
社会服务作为一种职能,以美国“莫里哀法案”(1862)的颁布为标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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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中期以后才普遍确立。上述三种职能由高等学校整体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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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职能可以有所不同或有所侧重。除培养专门人才这一本体职能外,其余两者,有的高校可以不完全具备。即使同一种职能,对不同的学校来说,其具体任务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