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活动是指广义的司法活动。即:主持、操作、经营与法律有关的活动都属于司法活动。
过去狭义的司法活动仅仅只是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的活动。
广义的司法活动可以理解为参与和法律有关的活动都属于司法活动。
公安机关以前虽然是称为行政机关也有称执法机关,但实际上也有司法机关的属性在内。即: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行使侦查权时就是司法行为,公安机关在解决纠纷时的行为也是司法行为,是委任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衡量一个行为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不是看这个行为是由谁行使的,而是看它是什么属性更为合理。公安机关警察对违法非常轻微的人进行“告诫”的行为是恢复性司法的司法行为。还有包括法医鉴定在内的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普法教育活动,以及律师在某些案件初期就可以介入以便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纠纷的活动都属于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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