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规定,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1、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入;
2、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出;
在本市跨区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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