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所以:在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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