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抵押登记有法律效力,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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