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若有城保退休人员就医关系转移到外省市,在享受城保待遇期间,若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至上海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审核报销,报销待遇比例参照上海的医保待遇规定执行。目前上海市已和以下城市开通异地互通报销操作。如杭州、镇江、南通、常州、马鞍山、洛阳、宁波、扬州、大丰、贵阳、湖州、西宁、连云港、嘉兴、安吉、梅山。上海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事后可到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销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住院需要出院小结及复印件和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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