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偿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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