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面积核算方法如下: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3、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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