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商家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当承运人与销售者为独立经营个体的情况下,承运人过错导致货物损坏的,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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