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曲玉权依法履行职务时,各被告人采取厮打等手段阻挠其执行公务,导致曲玉权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但从王喜海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手段、工具和打击部位及伤害程度,包括法医鉴定意见等方面来看,各被告人并无追求曲玉权死亡的主观故意。所以判罚较低,只是最高仅获刑13年。
而且被告人事先不知道被害人具有心脏病的事实,所以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难以预见被害人会病发死亡。因此只能在故意伤害的层面上认定被告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而非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此案判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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