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全员聘用的事业单位,如果学历等符合条件,可以聘任到干部岗位上工作。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到企业工作后如何确定标准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原四川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川工改办33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即: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其初次确定的工资直接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如其初次确定的标准工作低于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应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省劳动厅川劳发6号文件调整提高了志愿兵、义务兵到企业工作后初次确定工资的最低标准,因此,对志愿兵、义务兵按照所在单位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时,应不低于省劳动厅川劳发6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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