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车祸亡 救助基金办公室代追赔偿金
一无名氏男子在大朗遇车祸身亡,警方至今未找到死者家属。找不到受益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就无法支付赔偿金,死者获得赔偿权利该如何保障?近日,刚成立不久的“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为无名死者追讨53万多元的赔偿金。昨天,此案在第二法院开庭,双方就基金办公室是否有权追讨进行激烈辩论。
庭审焦点1基金管理办公室是否有权代为起诉?
基金管理方: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存”。根据该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可代无名氏死者提起索赔诉讼,并对赔偿金保存。
保险公司方:上述条例只规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死亡赔偿金,并无授予其代为起诉的权利。
基金管理方:法律条文虽无具体规定,但基金管理方依据该条例,可以获得代无名死者起诉索赔的主体资格。“对于无名氏死者,保险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如救助机构只有赔偿金的义务,而无法通过诉讼代为索赔的权利,救助机构何来赔偿金保管?”
庭审焦点2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该由谁保管?
保险公司方:公司未否定应承担法定赔偿义务,但把赔偿款给谁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基金办公室有代为保管权利,保险公司也可以将该赔偿款暂时冻结,待死者家属主张权利时再支付。为何一定要由基金办公室代为保管?且死者家属届时还可以申请包括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赔偿。”
基金管理方:既然立法规定是由救助机构代管,就应依法由救助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代管,如此更有利于死者家属日后顺利获得赔偿款。“保险公司认为其代保管更有利保障死者家属权益,但事实上保险公司至今未进行任何赔偿。如果家属迟迟才能出现,届时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赔付有年限限制
南都记者昨天联系上该救助基金办公室负责人,据称基金办公室主张的赔偿金,都是纳入基金管理的,都是给财政的钱,可以为死者家属无限期保留,即使多年后,死者家属都有机会获得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对赔付申请的年限规定一般只有一两年。记者随后联系上被告保险公司,咨询保险赔付申请年限问题,但对方没有接受采访。
据一名有20多年办案经验的老法官介绍,此案涉及多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年限为一至两年,但前提是对方知道还没有提起诉讼。此案中找不到死者亲属,不存在对方知道的情况,根据民法此类诉讼有效期可长达20年。但此案中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应有其他年限上的约定。假定多年后,死者家属出现向肇事车主索赔,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又会存在纠纷。
记者通过一个从事保险行业5年的吕先生处了解到,车险申请赔付年限一般确实只有一两年,但也存在中断或延期的情况,如伤者在长期治疗、亲属在坐牢无法进行申请等,但赔付申请期限一般都不会超过5年。吕先生建议,此类案件中,车主最好能和保险公司另外签署一份正式的“可延期申请赔付”协议,万一多年后死者家属突然出现索赔,自身利益才能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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