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有下列具体方式:房产抵押反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自然人保证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商标权质押反担保;企业保证反担保;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林权抵押反担保;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4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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