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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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