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判六“醉”犯 多未出车祸
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了解到,醉驾入刑两年多来,醉驾案总体上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不过近期醉驾案仍时有发生,一些司机因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终食苦果。昨天,就有6名司机因此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3个月。
26岁的黄云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员工。6月16日23时许,黄云酒后驾车,行驶到紫竹院路车道沟桥西时,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后,认定黄某负事故全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案发后,黄云赔偿被害人车辆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后,黄云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昨天获刑的6名醉驾司机中,2人发生事故,6人未发生事故。
数字分析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罪名。据海淀法院刑一庭统计,自2011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79件;2012年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91件,其中上半年审结106件,下半年审结85件;2013年上半年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7件,较去年同期下降393%,两年多来总体上亦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
犯罪特点
海淀法院刑一庭法官马琳说,该类案件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初犯,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小。以2012年审结的191件危险驾驶案件为例,其中仅1人系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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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原因来看,多数属于明知故犯、心存侥幸。目前此罪的被告人均普遍了解醉酒后驾车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出于对自己驾驶技术的自信或路途短不会被警察查获等原因,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不惜以身试法,终于酿成大错。
而从案发原因来看,多数案件属于被警方依法主动查获,未造成其他实际危害。以2012年为例,被民警依法查获的有154件,占全部案件的80.6%,发生事故的有36件,占18.8%。
马琳认为,危险驾驶罪审限较短,羁押时间有严格限制。由于本罪的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实践中,多数此类案件到达法院时已接近最长羁押日期,导致需要先对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收押,这使被告人有脱离监管的危险。
法官建议
针对此类案件特点,马琳提出建议:建议公安机关继续大力查处酒驾行为,以减少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而公、检、法应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此类案件办理速度。
此外,应贯彻宽严相济、打击与教育并举。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应依法严肃处理,但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尝试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