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方式不同。原则一般不具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而是较为抽象、笼统,通常是设定基本的精神和准则。规则通常明确具体,它是解决具体问题的直接依据。
适用范围不同。原则是从广泛的现实社会生活中概括出来的行为准则,具有宏观指导作用,使用范围比较广泛。规则具有调控的作用,只适用于某个或某类行为或事项,只在这种特定范围内有效。
发生效力和方式不同。原则发生效力时未必有针对性,往往在相同场合涉及多种原则效力,或在多个场合涉及多种原则效力。规则发生的效力的情形不同。当同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则并且他们之间存在冲突时,只能选择一个规则适用,被选择适用的是有效的,未被选中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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