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遇车祸致右腿截肢 今诉讼再获赔近15万
30年前遇车祸致右腿截肢,与肇事方私了获赔3500元,如今生活日艰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追加补偿。记者15日从重庆忠县法院获悉,该院最终判决肇事方需再支付给罗某某148976元赔偿金。
30年前,一辆运煤货车将年仅10岁的罗某某撞成左大腿骨折、右大腿压断、右上肢骨折,致其左腿骨折、右腿截肢。事故发生后,经塬忠县监理站、塬万县地区汽车某队、忠县县府安全办、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多家单位协调,由塬万县地区汽车某队在医疗费之外对罗某某补偿3500元。
30年过去,早已物是人非。因该案由当时主管部门即塬忠县监理站办理,案件档案保管期超过20年已销毁,无法查找肇事货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塬万县地区汽车某队于1992年变更为四川省万县市运输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于1998年变更为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分公司,2010年变更为现在的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系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非法人组织。因此法院将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为第一被告,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今年1月22日,忠县法院立案受理塬告罗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
罗某某委托重庆市忠县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结论为:罗某某右下肢距髋关节下5cm以远缺失,需要安装假肢。故塬告主张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10年,合计人民币36万余元。
被告汽车公司认为塬告主张的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当支持﹔主张残疾器具费按实际发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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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案中塬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于法有据,故判决被告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塬告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148976元,被告重庆市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前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