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走穴”发生车祸 车主被连带赔偿3.6万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被委托给汽车租赁公司放租,一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不支付赔偿金,车主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子,依法判决车辆所有人邓某某及租赁汽车的无证驾驶人吴某某分别给付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款3.6万元、8.4万元。
2010年5月21日,邓某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有偿委托该公司将自己的一辆私家车对外放租。5月24日,该公司在未审查吴某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即将该车出租赁给吴某某使用。当日晚,吴某某驾驶该车与代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代某某受伤,代某某搭载的赵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荣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代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赵某近亲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荣县法院审理查明,邓某某所有的私家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该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死者赵某亲属损失12万元。
该公司履行垫付款后,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邓某某、吴某某、代某某连带赔偿交强险垫付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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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将不具有运营资质的车辆委托给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营利,系机动车使用不当,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此车时,未对被告吴某某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主观上存在过错;吴某某使用该车期间,未尽到依法安全使用车辆,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失负主要责任。由于属无证驾驶,其交强险责任免除的后果应由肇事车所有人邓某某与直接责任人吴某某按照过错责任分别承担。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