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史指的是《宋史》、《元史》、《明史》、《清史稿》四本著作。
2、《宋史》是二十五史之一,於元末至正三年(1343年)由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宋史》与《辽史》、《金史》同时修撰。是二十五史中篇幅最庞大的一部官修史书。
3、《元史》是系统记载元朝兴亡过程的一部纪传体断代史,成书于明朝初年,记述了从蒙古族兴起到元朝建立和灭亡的历史。
4、《明史》,一部纪传体的史书,是二十四史中的最后一部。顺治二年五月,清廷组成《明史》的纂修人员。全书记载了从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到明思宗崇祯十七年(1644年)共277年的明朝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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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史稿》,是中华民国初年由北洋政府设馆编修的记载清朝历史的正史--《清史》的未定稿。因尚无依中国传统正史体例编写的清朝史书加上《清史稿》本身史料丰富,其价值仍不可忽视。不少学者将其列为“二十五史”或“二十六史”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