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
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二、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
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三、只有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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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